
拆船买卖市场也是整个航运市场的组成部分。船东拆除船舶的原因不外乎两个,一是船龄过老,状况较差,己无法从事正常的货物运输;二是外部航运市场的因素,如航运市场衰退,船东已无法维持经营等。拆船市场的行情直接受航运市场状况的影响,拆船量的变化,总是以世界航运市场行情升降为转移,由航运市场的供求关系来决定的。
拆船买卖的一个特点是双方的权利义务因合同而异,因此在拆船市场上没有一个得到广泛接受的合同格式。这与前述的二手船买卖和新建船买卖中的情况有所不同。实践中使用的拆船买卖合同远比不上二手船买合同的严密与明确。大多数拆船买卖合同的条款都比较简单笼统。
虽然波罗的海国际海事理事会(BIMCO)于1987年通过了拆船买卖合同的标准格式(Standard Contract for the Sale of Vessels foeDemolition SALESCRAP87>,但是实践中使用甚少,大多数情况下均以买方起草的合同为基础进行洽谈。
一、交易目的
不少拆船买卖合同都会明确规定,船舶买卖的目的是拆船,买方不得将船舶用于营运或其他用途,也不能再次将船舶出售给第三人。1987年BIMCO拆售格式第二十条第1款就是如此规定的。如果买方违反此保证还须向卖方支付约定金额的损害赔偿金。卖方如此约定是为了防止买方以拆船买卖的名义低价买走船舶后,又将这种已处于不适航的船舶投入营运,造成自身的麻烦和不必要的纠纷。
二、风险及保障
不少拆船合同没有关于押金支付的规定,而是由买方一次性支付全部款项。这样的做法明显对卖方不利,因为押金对卖方来说是一种保证。如果在交船时由于船价发生下跌,买方不愿意接船就完全可以置卖方于不理。虽然不少合同约定采信用证方式支付,但卖方的风险依然存在。
采信用证方式支付船价对卖方来说主要的风险是单证不符。由于在使用信用证时银行并不直接参加船舶的交接,也不会参加各种文件的制作。议付行同意向卖方支付信用证金额的唯一依据是卖方提交的文件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要求。若卖方提交的文件与信用证的规定不符合,哪怕是极其微小的不符,议付行都不会支付信用证金额。实际上信用证上的文件要求并不是银行规定的,而是买方根据拆船合同作出的规定,由此,在采信用证方式支付船价时,文件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