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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作为船舶所有人面对船舶留置权人的风险

2023-12-25 09:36:0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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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上述论及的船舶优先权这一法定担保物权以外,还有一种法定担保物权对出租人的所有权构成威胁,即船舶留置权。我国《海商法》将船舶留置权定义为:“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由此看来,我国《海商法》上的船舶留置权限于担保造船人与修船人的造船费用和修船费用得以实现。在此笔者仅集中讨论修船人所享有的留置权对于船舶所有权人—出租人的不利,以及出租人对此的应对方法。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修船人在承租人拒付修船费用的情况下,是否可以留置非承租人所有的船舶?在我国民法学界关于债权人可否留置债务人不享有所有权的动产存在着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债权人所占有的财产应为债务人所有的财产,非债务人所有的财产不得留置。理由是,成立留置权的目的是促使债务人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债权人受偿,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不是债务人的财产,债务人就无法以

其偿还债务,也不利于保护债务人的利益,还容易导致留置纠纷。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债务人的财产不必仅限于债务人所有的财产,债务人合法占有的财产都可以留置。而我国的立法则采纳了后一种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8条规定“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按照《担保法》第82条的规定行使留置权。”这一规定保护了善意留置权人的利益。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明知所要留置的动产非债务人所有的留置权人,动产所有人仍可以对抗之。而从我国《海商法》对船舶留置权的特殊规定来看,则不存在这种“善意”或“非善意”之分,即只要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就可以留置“其所占有的”船舶,而不论其是否知道其所占有的船舶并非为合同另一方(债务人)所有。因此,船舶融资租赁中的出租人较之一般动产设备融资租赁的出租人在面对留置权人时更为不利。

    显然,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修船人行使留置权时,船舶融资租赁中的出租人是无法以船舶所有权人的身份对其进行抗辩的。在这样的情形下出租人有三种可能的解决办法:一、向修船人给付修船费用,修船人则将船舶返回给承租人,承租人继续履行融资租赁合同,而出租人再向承租人追偿相关费用,或是以违约为由取回船舶;二、对于修船人留置船舶置若周闻,任由修船人对船舶进行处理,而直接向承租人要求赔偿;三、以船舶所有权人身份请求修船人直接向其返还拍卖船舶受偿后的余额,对于出租人自身的其余租金损失则作为债权向承租人求偿。笔者认为第一种方法对出租人来说并不十分有利,因为之所以会使修船人行使留置权,一般是承租人处于债务危机之中或是其本身资信、商誉较差,所以即使出租人代承租人偿付相关费用,承租人继续履行融资租赁合同的可能性也是很低的,最终出租人仍不得不将船舶取回,这对于出租人来说既不经济也不便利。在承租人表现出其无力继续履行融资租赁合同的情况下,第三种方法无疑是一个明智的选择。在少数情况下,可能出租人直接向修船人请求船舶的物权利益程序繁琐且收回的资金也非常有限,甚至可能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超出了船舶的价值,因此出租人只好采取第二种方法—直接向承租人求偿,来避免繁琐与不利。

    在上面的分析中笔者指出船舶出租人以所有权人的身份直接对修船人请求物权利益是在修船人留置船舶之后比较有利的选择。但是对于出租人是否可以以所有权人的身份参与到承租人与修船人的法律关系中来,我国的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不以立法对出租人以所有权人身份享有的直接对物求偿权加以规定,那么留置权产生之后出租人就会处于一种非常不利的境遇。首先出租人的所有权不具有优先于船舶留置权的效力;其次在修船人以船舶拍卖、变卖价金受偿之后一般只负有将余额返还承租人的义务,并不当然负有向出租人直接返还余额的义务,而出租人则很难从承租人那里得到船舶价款的余额,丧失所有权之后的出租人其租金债权只是普通债权,面对陷入债务危机的承租人,很可能落得“钱物两空”。这样的境遇对于出租人来说是极为不公的,这等同于使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对第三人违约的不利后果。因此,必需在立法上对于出租人以所有权人身份享有的直接对物求偿权加以规定,并使承租人和留置权人承担相应的协助义务。

    其实出租人直接就物求偿权利的行使并不局限于在船舶留置权产生的情况下,对于上一节中讨论的优先权也可以适用。因为船舶优先权与船舶留置权二者虽有不同,但在法律性质上同为法定的担保物权。所以对于船舶优先权除了可以用保险、保证金、提高租金这些比较缓和的方式加以解决之外,如果承租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出租人认为其履约可能性较小,那么出租人也可采取直接向船舶优先权人就物求偿的强硬方式。因此,笔者建议在法律上作出如下规定:若在融资租赁的设备之上产生法定担保物权,承租人对担保物权人拒不履行义务,致使设备被拍卖或变卖,出租人有权以所有权人身份要求担保物权人直接向其返还在支付了法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及相关费用之后的余额,承租人与担保物权人有协助返还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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