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引言
造船业是海洋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在海洋强国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2023年上半年,我国造船完工量达2 113万载重吨,新接订单量达3 767万
载重吨,手持订单量达12 377万载重吨,分别占全球市场的49.6% , 72.6%和53.2%a }'}由此可见,我国造船市场规模继续位居世界前列。与干散货船相比,通常集装箱船技术要求更高,设计更为复杂,其中超大型集装箱船是世界公认的高技术含量、高建造难度、高附加值船种之一,超大型集装箱船建造能力是一国造船业发展水平的反映。实践中,集装箱船设计往往需要经过反复修改,而设计修改所产的费用甚至可能超过建造价款本身,从而使造船合同当事人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本文以船舶建造人风险规避为视角,分析集装箱船设计修改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1船舶建造人主动修改集装箱船设计的
法律风险
船舶建造人主动修改集装箱船设计带来的法律风险主要是因工期延误而产生的违约风险。例如,由于各型号钢材供应不均或造船工人人力资源无法协调等,船舶建造人修改集装箱船设计,从而可能无法在工期内完成造船项目。又如,由于钢材、锅炉或舵桨等供应不及时,船舶建造人选用符合规定性能要求的其他用料,导致用料相邻舱壁设计修改,造成在建集装箱船占用船坞时间超出计划时间,致使后续造船项目因船舶无法按时进人船坞施工而延误。
集装箱船设计修改非常考验船舶建造人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为了避免因工期延误而违约,船舶建造人应当为集装箱船设计修改预留足够的缓冲时间,确保不影响项目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