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船建造当然少不了造船合同。造船合同必须有相关的实施文件和技术文件支持,所以都附有技术规格书(以下称规格书)等很多附件。签订新船建造合同后,承建方必须根据规格书等文件进行详细设计和生产设计逐步完善技术性能,并实施实际建造。所以规格书,必须确定船舶的安全、技术、使用、经济、环保等性能,按船舶不同用途和航区满足国际公约和船旗国相关规定、规则、规范、标准、惯例等强制性和某些建议性规定以及国家相关政策。
规格书,按产生方式不同可分为两种:
主导完善式规格书,先由新船船东(或建造投资人,以下称船东)按自己的需要编制设计技术任务书,交船东挑选的新船设计方;设计方据设计技术任务书进行报价设计和初步设计;经船东审查签署确认书形成规格书(以及总布置图、肿剖而图、厂商表等)附于造船合同。
主动妥协式规格书,先由新船船东根据船舶用途和航区确定造船意向,据此寻找适合该造船意向的船型的规格书作为参照(以下称原规格书),与承造厂技术谈判适当修改,形成双方认可的规格书(以及总布置图、肿剖而图、厂商表等)作为附件,签署造船合同。
船东选择主动妥协式规格书,或者急于造船,希望省去大部分的设计认证过程;或者自身技术力量薄弱,选择实力雄厚船厂的较为成熟的船型,风险也不比主导完善式规格书大很多。不过,船厂一般不愿重新设计整个系统,很难变更设备选型,技术谈判的回旋空间很小,还可能增加较多附加费用。
国内某航运公司拟造两艘新船。造船意向书规定是30 000 - 40 000 DWT多用途散货船,无限航区,中国船籍,CCS船级,自动化无人机舱,满足规范和公约最新条款的要求,采用主动妥协式规格书,参照某利比里亚籍35 000 DWT散货船的规格书(建造该船的国内某船厂提供)。本人受聘参与签订造船合同前的技术谈判,阅读原规格书似略有心得,整理几点请指教。
1对审读原规格书的要求
鉴于规格书是新船建造的实施依据和技术依据,而阅读原规格书的目的是准备与承造厂的技术谈判将其修改为适合船东拟建船舶的用途和航区,所以审读原规格书应做到三方而。
(1)深刻理解文本含义(包括其可能的拓展),并尽可能发现原规格书遗漏的事项。
(2)以造船意向书为依据:
·密切关注拟建船与原型船的全部差异,包括用途、航区、船籍、船级、适用法规和证书、续航能力、结构类型、吨位和主要尺度参数、定员、适用工质(燃料、油料、致冷剂等)等,以及安全、技术、经济、环保等性能指标。
·尽可能发现船体、生活、航行、应急等系统(含机电设备及其监测、报警、遥控、自动等)的材料和配置的不合理之处。
.尽可能发现船东和建造方的责任不清或执行困难之处,包括建造程序、相关方联系、试验和试航要求、进坞和交船状态、交割等。
(3)列出修改原规格书的全部意见。
2审读原规格书的人应具备的条件
审读主动妥协式规格书的要求较高,审读者应具备的条件当然也较高,至少应:
·英文阅读能力较强(规格书几乎都是英文版)。
·了解相关法规、规范、标准。
·熟悉船舶结构、设备、装置、系统等。
·熟悉造船流程和工艺,最好参与过监造过程。
.有适当的海上经验,了解航运过程和规律,至少能明确界定船舶用途和航区。
例如,原规格书“第一部分总则”的“第二节综述”之“2.4标准”规定(楷体字为原规格书的原文摘录,下同),船舶建造的全过程采用以下标准:① ISO标准,②国标(cB),③船标(cB),④造船质量标准(CSQS ) ,⑤厂标。
阅读者就必须知道这s个标准的不同:
" ISO标准是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标准,但不是强制性标准,仅建议其成员国共同遵守。
·“国标”是我国的国家标准,有非强制性的,也有强制性的。强制性的“国标”中,若采用某些ISO标准,则该ISO标准也因而具有强制性。
·“船标”是我国造船业的行业标准,针对性较强,覆盖而较广。其中,关于船用产品的部分,是船用产品制造过程和成品检验的重要依据;关于船舶建造精度的“造船质量标准”则是船舶建造过程检验的最重要依据。·“厂标”是造船厂结合本厂实际条件(船坞/船台,车间,场地,吊车等施工设备,管理体制,人员构成等等),根据以上标准制定的切实可行的操作程序和施工工艺标准。
船舶设计,采用ISO标准和“国标”较多,需要注意单位换算和测量方法的差异;而船舶建造过程,大多依照船标和厂标,侧重于精度和质量的控制。
3深刻理解文本含义
规格书是技术文件,但作为造船合同的附件又具有法律效用,用词确切、文字精练。所以,规格书的词汇、语句甚至段落,不可仅理解其表而意义,还要拓展理解其隐含的意义。
例如,“第一部分总则”的“第二节综述”之“2.1主题”规定:
①在规格书中,当某一专项部分与其它部分的描述产生矛盾或不一致时,则以专项描述为准。
这意味着某些“专项部分”的描述,可能“与其它部分的描述”不同(原因或许是“其他部分的描述”不可能细致);当存在上述不同时应“以专项描述为准”(或称“优先”),避免甲乙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可知,阅读规格书时尤其要注意“专项描述”(当然不是忽略“其它部分的描述”),任何可能产生不同理解的“专项描述”都应列入建议修改范围。
②对于规格书中重复提及的项目,并不意味着这些项目将被多次提供,除非它们属于船上不同部门或另有明确的描述。
这意味着某些项目规格书的不同章节可能重复提及,但这些项目不会重复提供,除非它们属于船上不同部门或另有明确的描述。例如规格书的轮机部分和电气部分均需描述3台柴油发电机组,但不是轮机、电气各配备3台而是全船仅配置3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