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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保险和保证金等规避沉船打捞风险

2026-09-03 06:37:06  点击:

    对于沉船打捞的风险,银行首先可以保险来防范。《残骸清除公约》中第12条第1款和第10款规定,可看出公约即使未明确将残骸清除责任归到保险人处,但是强制保险和直接诉讼将制度将保险人与船东放在同一位置进行清除残骸,这表明主管机关或利益相关方可以诉讼方式要求保险人承担残骸清除责任,规避了将清除的责任由船舶所有一方独自担负的方式,利于保证每方利益均衡,因而,银行可以通过投保保险来降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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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可以在合约中写明,由承租方来投保,依据该船的吨位、状况等因素投保。保险额度,因为强制保险是限额的,因而其投保是保险人可以赔付最高金额且且不超过被保险人需要担负的对第三人的赔付责任。还应当注意的是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保险人是向第三方支给付保险赔偿金后,仍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此时,银行作为被保险人时,其还要承担保险人向其追偿的费用。因而在与承租方订立合约时,银行不仅应约定由承租方投保,还约定其担负相应的保险人追偿时的义务。

    银行在订立合同时可以明确约定保险费用由承租人额外支付,或者是算入租金内,按月分摊在租金中。约定承租人以银行的名义进行保险,并保障承租人确实进行了投保,保障保险的期间和有效性涵盖整个租赁期间,减少因承保问题带来的损失。

    因《残骸清除公约》的生效,其中的强制保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会对各国建立强制责任保险产生一定的影响。并且如前所述,公约将保险人作为承担责任的主体,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降低银行作为打捞责任主体的风险。不但使得沉船导致的损失得到了处理,也预防了沉船所带来的更多的损害,如海洋环境污染等。

    其次银行可通过保证金防范。承租方应向银行交保证金,具体的数额应当按照船龄、船舶经营状况包括盈利和亏损比例、承租人在市场上所具备的竞争力、运输航线的危险程度、运输货物的价值、船舶可能面临的港口风险和船旗国法律制度对船舶限制等因素作为参考,在银行作为责任方需承担相应款项时,可用该笔款项填补交付的打捞费用。若在期内不存在打捞款项或承租方按要求实施相应义务或在用保证金付后仍存余款,则银行应在期满将剩余保证金退还承租方;若不足的部分,则银行有权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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