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航运不正当竞争,中国目前还没有统一明确的定义。一方面,中国对于航运竞争法理论方面的研究还不太成熟,没有形成系统的理论体系,己有的研究成果大多是对欧美国家航运竞争立法方面的介绍;另一方面,中国尚没有制定专门的航运竞争法,己有的《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仅规定了航运不正当竞争的几种类型,甚至还没有形成航运不正当竞争的法律概念。因此,要准确了解航运不正当竞争的法律涵义,只能借助于经济法学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理论。

在竞争法理论上,不正当竞争这个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不正当竞争,是指包括垄断、限制竞争和其他违反商业道德行为在内的所有破坏竞争的行为。其中,垄断行为是指经营者本人或者通过企业兼并等方式,形成对一定市场的独占或控制;限制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滥用经济优势或几个经营者通过协议等联合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则是指经营者用欺骗、胁迫、利诱以及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在立法方面,《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不正当竞争表述方面存在重复和交叉。《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属于广义上的竞争法的范畴,《反垄断法》的颁布表明中国的竞争立法采取分开立法模式,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将成为规范狭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鉴于此,本文采取狭义的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参照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从狭义的角度来界定航运不正当竞争。即航运不正当竞争是指航运经营者在航运市场竞争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航运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