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船舶交易的一个核心环节是确定交易标的物的价格,一份正确反映船舶市场价值的评估报告对于买卖双方至关重要。船舶的评估根据评估人在整个交易中的地位分为独立第三方评估与经纪人评估,本文主要讨论船舶买卖经纪人在交易中为船东提供的经纪人评估。实践中,经纪人出于促成委托人订约的目的而对标的船舶做出偏离市场价值较高的估值,对委托人产生误导,产生损害委托人的经济利益的后果。
二、经纪人提供估价服务的法律风险分析
在国际通行的船舶交易实践中,经纪人在受到委托后,会向相关市场发出船舶出售/购买信息,并且要求有意者报出最有竞争力的价格,其中往往包含有"please provide your price guidance”的内容。对于询价一方的经纪人来说,可以根据搜集到的市场回复估计该船舶市场可以接受的价格范围,因此对于买家/卖家的选择具有较大的余地。但是,对于报价一方的经纪人来说情况就复杂的多,尤其是对于诚意想购买/出售船舶的船东来说,在要约或者还盘中的报价往往凭经验。市场经验不足的委托方对于经纪人此时会产生依赖,需要经纪人对船舶进行估价并且出具一份Certificate of Ship Valuation,以期可以适当的市场价格成交。
船舶交易买卖中的估价
船舶估价是高风险的行为,经纪人出具的估价报告在英国普通法下被认为是“建议意见”C suggestion of opinions,因此经纪人不一定要对出具的估价报告带来的交易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实践中被委托估价方会在估价报告中加注免除自身法律责任的内容,即使不能得到委托方的认可,也会设定最高赔偿限额。如果委托估价合约中没有包含经纪人赔偿估价失败带来的损失的条款,经纪人并非可以免除赔偿责任。英国Supply of Goods aad Services Act 198201982年《商品和服务供应法案》)第十三款之规定:In a contractfor theof a service where the supplier is acting in the course of a business, there is ansupplyimpliedterm that the supplier will carry out the service with reasonable care and skill.根据该款规定,服务提供方在交易中应当履行合理的注意和技能的默示义务。据此,经纪人在提供估价服务中如果没有履行该默示义务,也构成对于服务接受方的违约,应当
承担违约责任。
以上是买方/卖方在船舶交易中专门委托经纪人估价的情形(存在委托的合意)。但是对于买方/卖方没有因船舶估价而专门委托经纪人,船舶交易买/卖方仅是听从了经纪人对船舶价值的建议而导致损失,经纪人是否可因没有专门的估价委托合同而免除责任呢?经纪人和买方/卖方之间存在一个有偿的委托代理合同关系。根据我国法律,在有偿的委托合同下,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过错由故意和过失构成,经纪人估价失误的原因是存在对船舶市场价格的误判。经纪人的误判是否可以被认为存在过失呢?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过失的判断采用客观标准,认为过失是“在大多数情况下未能像一个合理的、谨慎的人那样从事谨慎的、合理的行为”。
我国的侵权责任法没有明确规定过失的判断标准。在判断过失时,要按照法律法规等规范所确立的注意义务和一个合理的、谨慎的人所应当具有的注意义务来确定行为人应当达到的行为标准,在特殊情况下采用特殊的标准。对于从事较高专业性、技术性活动的行为,必须按照专业技术人员通常应有的注意标准提出要求。按照合理信赖原则,社会一般人对专业人士有合理的信赖,即期待其像专业人士一样行为,尽到较之社会一般人来说更高的注意义务。考虑到船舶估价的高度专业性特征,估价活动中任何一点专业方面的疏忽都可能导致较大的误差。对于经纪人来说,在估价活动中尽到专业化的勤勉义务是最低限度的要求,比如经纪人应当认真审查船级社报告,应当了解船舶的交易历史以及维修记录,应当对船舶交易市场的最新动态有及时的考察等等,如果能够根据科学的估价标准制定类似于ISO体系则更可以体现专业化水平。在此范围以外,超出理性且专业的经纪人可以估计到的状况的范围,则可以免除经纪人对估价产生的损失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