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所有人对船舶的取回权仅在特定的情况下才会发生,一种是承租人在合同期间严重违约或者是承租人发生破产,另外一种是在合同中双方对于租赁物在租赁期满后的归属没有进行明确地约定,那么按照相关的规定,出租人作为对船舶的所有人,自然的有权在租赁期满后取回该船舶。在第一种情况下,承租人要么是不愿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要么是不能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无论是出于哪种情况,出租人都有权且有必要将其所有的船舶及时取回,从而减少损失。可以说这种取回权是在租金债权未能实现的情况下才会发生的。第二种情况下的取回权保证了出租人可以享有船舶上尚有的残值。租赁期间,承租人基于合同对船舶的占有是合法占有,但随着租赁期间的届满并且在承租人没有选择续租或者留购、承租人严重违约或者破产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承租人对于船舶的占有就从之前的合法占有转化为非法占有,这时候,基于对船舶的所有权,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归还船舶以保障自己的物权。此时如果承租人不予配合,那么它可能构成对出租人物权的侵害。

船舶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对船舶的取回权却可能因为承租人的行为而带来行使障碍。首先,如果承租人在经营船舶过程中对第三人产生了债权而又没有及时履行,那么承租人的债权人极有可能通过留置船舶或者是依据在船舶上的优先权请求法院予以扣押甚至拍卖。在这种情况下,根源于所有权的这种取回权,往往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在船舶上的权利(后文将会详细论述)。再者,如果船舶进入法院的拍卖程序,船舶所有人在这里对拍卖所得的价款也不是第一顺位的受清偿,而是排在其他登记债权后面,清偿完它们如果价款还有剩余,这些剩余的价款才会到船舶所有人手中。且不说船舶的拍卖能拍得多少价款,就是经过层层的清偿之后,到所有人手里的船舶的剩余价款也是几乎所剩无几,这种风险对于出租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