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国以来,我国政府对航运业极为重视,建国初就成立专门的船舶管理部经过这几十年的不断发展,无论是在机构设置上还是立法上都取得了一些成绩。

1、船舶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健全
从建国初期到现在,我国一直在不遗余力的推进法制建设,有关船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健全和完善。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等,针对船舶管理的各个方面都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行业规范性文件。
2、机构设置日趋合理管理职能不断完善
目前我国对船舶的主要管理机构为交通运输部所属的海事局以及各省市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下属的地方海事局。但海事局这一机构是经过很多次变革才具有今天的规模和完善的管理职能的。最新的一次变革发生在1998年,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交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1998]67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交通部船舶检验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交通部安全监督局)合并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部海事局),为交通部直属机构,实行“一水一监,一港一监”的管理体制。从此,我国沿海海域(包括岛屿)和港口、对外开放水域和重要跨省通航内河干线和港口,均划为中央管理水域,由交通部设置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实施垂直管理;而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内河、湖泊和水库等水域,则划为地方政府管理水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直接管理,但这些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在业务上必须接受交通部海事局指导。这次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明确了海事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责范围,使水上安全监督部门能更有效地履行我国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航海保障管理职能,在管理机构上进一步与国际接轨,为履行我国加入的国际海事组织公约打下了良好的基础,进一步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3、管理模式国际化人才队伍建设成绩显著
我国政府一直在创造条件以适应国际海事组织相关公约的要求。对大多数有关船舶的国际海事组织公约我国均予以承认并坚决执行,目前我国批准和加入的国际海事组织公约多达40个。在海事系统的建设上,也参照国际上发达国家的标准执行,每年国家海事局均会派出一定数量的海事官员去欧美发达国家交流学习海事管理经验,并积极参与国际海事组织组织召开的各类学术交流会议。目前我国政府在国际海事组织中的影响力己大幅度加强。近两年,为进一步与国际接轨,国家海事局在海事系统内部成功建立了履约海事管理体系,使我国船舶管理模式进一步国际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