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与在建船舶的建造者之间可就船舶所有权的归属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如果约定金融机构在船舶建造期间享有所有权,金融机构就应当对制造船舶期间的所有风险承担责任,因为融资租赁下的在建船舶的买卖合同的签订要比融资租赁下的租赁合同早很多,因此,在建船舶建造期间,只能由金融机构自己承担法律风险和责任。而根据船舶性能和构造的特殊性,船舶建造周期较长,在造期间就极易出现涉及材料、设备的购买及保管、工艺设计、船舶质量、船舶交付等问题和纠纷。金融机构为了降低风险系数,减少损失,通常会通过保险方式来规避和保障。

首选的方式是向保险公司投保建造船舶险。船舶建造保险是承保船舶在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各种风险造成的物质损失、费用和责任的保险,属于船舶保险的一种,简称“造船险”。船舶建造保险是因我国造船工业的发展应运而生。它以各种类型的船舶为保险标的,承保船舶在船厂建造期间的整个过程,从建造、试航直至交船,承保范围包括建造该船所需材料、机械设备在船厂范围内装卸、运输、保管、安装,以及船舶下水、进出船坞、停靠码头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责任和费用。基于船舶建造的特点,该保险有特定的承保区域。我国船舶建造保险条款规定,建造期间的承保区域限于造船厂范围内;而试航、交船期间,2000总吨以上的船舶的单程自航距离限于500海里,1000总吨至2000总吨船舶的单程自航距离限于250海里, 1000总吨以下船舶的单程自航距离限于100海里。保险人对此范围内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超出此范围的,则不承担保险责任,除非事先征得了保险人同意并加付保险费。船舶建造保险的投保人可以是船东,也可以是船厂,金融机构作为船舶所有人应当投保该险种,以规避在建船舶建造期间独自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另外金融机构也可以通过考察核对根据具体情况投保其他险种,由于保险行业竞争较为激烈,对于新兴的领域,保险公司肯定会设计推出适应在建船舶的保险产品。
如果金融机构与造船厂或其他船舶建造者之间的合同约定,船舶建造期间所有权归属船厂或者其他建造者,造船厂或其他船舶建造者就应当承担建造船舶期间在建船舶的所有风险。当船舶建造完毕,验收合格以后,造船厂或其他船舶建造者将所造船舶交付给金融机构时,该船舶的风险才随之转移至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在这种模式中所要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相对较小,但是仍然存在风险。如上文所述,当造船厂或其他船舶建造者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这时金融机构就不能行使物上请求权来维护自己权益,只能依据双方之间的合同向其主张债权,能否获得足额的赔偿,要看船厂与建造者的其他普通债权人的数量,如果这之中还存在有优先权的债权人,那么金融机构所要承担的风险又将增大。综上所述,船舶建造合同的性质与建造中船舶所有权的归属和风险承担密切相关。